贵重物品运输缘何纠纷难解?
来源:公兴搬场 作者:上海公兴搬场公司 日期:2017-06-18 08:43 浏览次数:
贵重物品邮寄难、纠纷多——这是目前快递市场的一个不争事实。
像名牌数码产品、黄金首饰、高档手表这类的贵重物品,对于广大快递企业来说,基本属于不敢轻易涉足的禁区。因为邮寄风险大、容易产生纠纷,更多的企业会选择退避三舍。
近日,国家邮政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首次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保险服务。这是否意味着快递企业在贵重物品运输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又该如何来保障贵重物品运输能够实现货畅其流?
企业、顾客均犯难“对于一些贵重物品,我们基本上是不愿意接收的。一旦出现问题,就会麻烦不断。像这样费力不讨好的事情,谁又愿意去做呢?”申通速递快递员小刘的话,道出了很多快递企业共同的忧虑。
如今,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消费者奢侈品购买力的增加,贵重物品在快递公司收件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而一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就会涉及到赔偿,自然也免不了出现纠纷。
据了解,仅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年就要受理30多起快递纠纷,其中70%的案件都是有关货物损坏或者丢失后如何赔偿。
为了减少纠纷,规避相关风险,目前多数快递公司倾向于实施限额保价制度,即任何物品的最终赔偿价格不得超越一定的限额。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顾客没有保价的,最高按照运费的3~5倍赔偿。
在实际经营中,各个快递公司的保价限额、保价费是不同的。记者了解到,顺丰速运快件保价费用为商品投保价值的千分之五,而EMS是百分之一,中通是百分之二,申通、韵达是百分之三。也就是说,如果客户委托申通寄送一块价值1万元的名表,除基本的快递费外,还需另外支付300元的保价费。
对于快递公司现行的限额保价制度、高额的保价费,很多消费者表示出强烈的质疑,认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在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街,记者遇到了前去韵达快运投递贵重物品的王先生。他告诉记者,山东的一位朋友托他买了一幅价值3万元的字画,想通过快递寄过去。但韵达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最多只能保价2万元。所以王先生的字画即使价值3万元也只能保价2万元,需要收取600元的保价费。
对此,王先生表示很无奈。“太不公平了。不保价的话,我又不放心。现在所谓的快递安全根本不安全。而货物丢失或损毁按运费的3倍赔偿,那和赔不赔有什么两样?保价,又进行限制,和实际价值不符,还要收那么高的保价费。我还不如直接坐火车送过去算了。”王先生忿忿地说。
其实,与王先生有类似经历者大有人在,上述现象在快递行业也非常普遍。在运输贵重物品这个问题上,快递公司为规避风险实施限额保价,消费者有这方面的需求但又认为相关快递公司的规定不合理,于是,矛盾纠纷也就不可避免。
法规缺失是症结
那么,贵重物品在快递行业乃至整个物流行业出现邮寄难问题,到底根源何在?
不妨先来看一看我国快递行业的整个现状。由于我国快递行业入门门槛较低,在如今的快递市场上,除了几家国有快递企业和少数大规模的民营快递企业,其他的都是规模较小的民营快递,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快递市场运营不规范的现象十分突出。如有的快递企业内部时常有偷件、扣件现象,快递人员野蛮装卸,运送途中经常出现货物损毁现象等等。由于缺乏具有良好素质的物流从业人员和有效的管理模式,致使很多快递企业无法对贵重物品进行专业化运输处理。
而在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看来,关键还在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正是由于目前我国有关贵重物品运输丢失、损毁后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了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混乱,致使物流企业在法律事务处理上成本陡增。主要表现在:
赔偿标准、制度设计不完善。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发生快件丢失、损毁赔偿多少没有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和标准;《邮政法》、《航空法》虽然对于货损作出了赔偿标准的规定,但是显得过于粗糙,没有针对贵重物品的运输作出特殊规定。
相关司法程序设置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邮政企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前述的限制赔偿责任。
“从上述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法律制定了赔偿标准及限制赔偿责任的条文,但并没有制定实际的司法操作标准。”张起淮向记者解释,在发生货损的情况下,托运人(货物权利人)很难证明承运人(物流商)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而法律也并未明确对此规定举证倒置的责任。这种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分离状态,造成了托运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容易造成当事人双方的对立加剧。
再者,由于法律规定了物流快递运输行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在贵重物品运输时,经常会存在物流快递公司员工利用限制责任条款,盗窃、侵占货物的情况。针对此状况,虽然《刑法》上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但实际中,由于没有法律对物流业作出专项的监督规定,很少有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据记者了解,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物流法,没有统一的适用规则。由于我国尚未制定单项的物流法,现行各法律、法规对物流运输货损的规定不一,无统一的适用标准,加之地方性立法丛生,导致了法律适用的混乱。结果出现同类的快件丢失案例适用《合同法》、《民航法》、《邮政法》等不同法律的情况,往往导致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也向记者介绍,2008年国家邮政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一个关于格式合同的范本,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一般不采纳,而更多参照的是《合同法》、《邮政法》。
“这几年快递遗失率比较高,可是在《邮政法》里并没有规定快递遗失赔偿要依照民法的相关规范。民法主要是依照《合同法》,而《合同法》没有对快递遗失赔偿作出相应的规范。这无论对快递企业还是消费者都有很多不利的因素。”徐勇说。
关键是对症下药
正在人们对贵重物品运输纠纷难解一筹莫展之际,业界传来了好消息:近日,国家邮政局发布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向公众征询意见。其中提到:“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保险服务。”当出现纠纷时,“企业与用户之间没有对赔偿事宜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造成用户其他损失的,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赔偿。”
不可否认,国家邮政局发布上述《办法》,是对目前快递行业市场作出的规范性调整,进一步规定了快递企业的资质、服务规范,是对快递行业规范建设的一次积极探索。既然如此,这是否能为贵重物品运输纠纷难以解决带来实际利好?
张起淮对此并不抱乐观态度。他对记者表示,《办法》自身有着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办法》为邮政局所发,其颁布后由于没有上位法的支持,很可能面临法律地位、位阶的尴尬;另一方面,该《办法》虽然涉及到快递行业的服务标准、资质、安全等方面,但就条款设计来说还显得较为粗糙,没有进行细化。对一些现实中的热点、焦点问题(比如快递免赔额)也没能有细化的规定。
“虽然《办法》对贵重物品、奢侈品运输做出相关规定,但并不是规范性的约束,也没有确立快递企业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强制缔约责任。对于贵重物品,只是‘建议’购买保险和保价服务,而并没有针对贵重物品运输的特殊性、运输要求、标准、服务规范、赔偿责任限制、服务透明度等方面对企业作出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对于问题的解决并不会发挥实质性作用,关键还是需要对症下药。”张起淮对记者说。
张起淮认为,国家应该建立统一的物流、快递法律体系,对贵重物品运输、保价、保险作出专项规定,对从事该项服务的企业资质作出特殊要求。
徐勇也表示,要想解决问题,首先需要修法。法律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都无从谈起。“国家应该出台一部统一的物流法,制定一个最高的标准,贵重物品运输保价怎样赔,不保价怎样赔;买保险怎样赔,不买保险怎样赔,都应该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规定。这既是对消费者负责,同时也维护了快递公司的利益,是一个双赢的举措。”
当然,要想更好地解决贵重物品运输难、纠纷多问题,还应该提高物流快递企业的自身管理素质和水平,降低因企业自身管理、员工、服务问题带来的风险,使企业有能力托起贵重物品运输业务。
“还应该充分发挥行业特点,在行业发展中形成一套自发、完善的行业规则,规范和健全贵重物品运输市场,降低风险成本。”张起淮补充道,“因为法律有其滞后性和普遍性,无法也不可能调整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和层次。而行业规则则脱胎于行业和商业实践,更加灵活,符合行业内特殊语境。建立和完善物流行业规则,也有利于物流企业间的良性竞争,从而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形成高级、高质量的市场服务,以满足贵重物品运输市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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